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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5日,廣西高院發布的一起案件判決。楊令坤(化名)在柳州一家機械公司任職近10年后,跳槽去了該公司的競爭對手處,老東家發現楊令坤違規用U盤拷走了公司包括全套各類實驗操作規程等文件共292份。據了解,公司和楊令坤簽訂勞動合同時,約定專有資料均應保密。楊令坤自知理虧,按照老東家的要求銷毀了拷貝的全部文件。老東家仍不放心,將楊令坤訴至法院,請求該院確認楊令坤侵害了公司的商業秘密;判令楊令坤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,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。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:楊令坤不得披露、使用、允許他人使用機械公司的商業秘密,并賠償機械公司經濟損失(含合理開支)1萬元。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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